获节能认证的产品、设备拟优先入政府采购名录
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消息,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全文公布《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节能产品认证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的产品目录,统一的标准、技术规范,统一的认证规则,统一的标志。
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依法优先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取得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取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aqsiq.gov.cn),进入主页点击《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意见收集邮件:guantt@aqsiq.gov.cn
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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