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认证
一、节能认证简介
节能认证是指依据各国家相关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国际上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规定与程序,经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布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活动。我国的节能产品认证工作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监督和指导,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证申请流程
1、资料准备
申请节能产品认证的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连同下列材料一并报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办公室,可以通过山东泽诚节能产品认证公司代理办理。
2、受理申请
申请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CECP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给定认证项目编号。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尚不充分的,CECP将与申请方联系,通知其在规定的30天内补充有关材料或进行相应整改,必要时发出《申请材料补充通知书》,直至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符合要求为止。若申请方未能按要求在30天内补充/完善所需的材料并未作任何解释和说明,则认为申请方撤销本次申请。
与申请方签订《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
随同《受理节能产品认证申请通知书》,CECP还将发出《节能产品认证合同书》(一式两份)确定认证范围(产品名称、受审核方/制造厂、产品商标)、工厂审核及产品抽样完成日期、认证付费要求和时机、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同时通知企业认证费用预算。如申请方对合同内容及认证费用预算无异议,应在CECP实施工厂审核前完成认证合同书的签订工作。合同书有效期为四年,如果认证范围(包括认证产品类型、制造厂等)没有变更,每次扩大认证时不再另签合同书。
3、质量体系审核
依据GB/T19002-1994《质量体系 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CCEC/T03-2000《节能产品认证质量体系要求》
受审核方质量手册、程序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4、产品检验
检查部和检验机构在收到办公室下发的《节能产品认证任务书》后,按照CECP/P09-1999《企业质量体系审核程序》和CECP/P10-1999《节能产品认证检验控制程序》的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审核和检验工作。检验合格,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颁发证书。
三、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所有权属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使用权归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程序如下:
1、申请
申请企业填写《节能产品认证申请书》,报认证机构。
2、产品检验
1) 认证机构根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确定认证单元及抽/送样范围和数量,向企业寄发《产品抽/送样通知书》。
2) 由指定审查组或工作人员负责抽样、封样,并在《抽样单》上盖章签字,由企业负责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
3) 须在现场检验的,由检测机构派人到现场检验。
4)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检验机构的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直接交纳。
5) 检验机构出具两份产品检验报告,并将其中一份报告转交给申请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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