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通知布告
国家认监委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依据标准的通知布告
2017年第13号
为增强汽车产品质量监管,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有用性和公信力,国家认监委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干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明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自本通知布告发布之日起,响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明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明施规则-汽车》(CNCA-C11-01)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通知布告2014年第45号)中的汽车产品认证依据增长本通知布告附件中列入的标准,指定认证机构将相干标准纳入认证明施并出具认证证书。
二、已获证相干产品认证证书自本通知布告发布之日起可继承使用1年,企业可根据自身意愿,提前开展证书转换工作。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采取到期换证、标准换版、产品变更等天然过渡的体例。相干产品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通知布告》(国家认监委通知布告2012年第4号)实行。规定期限内产品未吻合要求的,由指定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的要求做出处理。
三、对于已获证汽车产品,如无新增试验项目,无须再进行试验,可直接换发新版认证证书;如有新增试验项目,需进行补差试验,通过试验后换发新版认证证书;过渡期结束前已出厂、贩卖、进口的相干产品,在贩卖过程中,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应吻合其他相干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各指定认证机构、实验室应按照《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通知布告》(国家认监委通知布告2012年第4号)的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按照本通知布告修订的实施细则、新纳入标准检测能力情况以及获得实验室天资认定的情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国家认监委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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