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第22期公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当局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关照》(国办发〔2007〕51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拟宣布的“节能清单”(第二十二期,下同)(附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当局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www.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间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现将有关事项关照如下:
一、 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5日。公示范围为2017年5月31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且认证证书在2017年7月31日之后持续有用的产品。
二、 “节能清单”中的汽车产品应吻合国家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 请“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在公示期间自行登陆中国质量认证中间网站(http://www.cqc.com.cn)“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管理体系”,完成如下工作:
(一)签署《承诺书》(附件2)。
(二)核对并确认“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管理体系”中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包含产品所属品目),删除所有不能知足《承诺书》内容要求的产品规格型号。
(三)填报该制造商贩卖联络信息并指定本期清单实行期间的当局采购固定联络人。
(四)请台式计算机产品制造商在“节能产品当局采购清单管理体系”核对填写本企业产品对应的产品性能参数,并确保信息真实有用。该参数将作为本期清单附件予以强制实行,即凡与性能参数附件不同等的产品,不得参加当局采购运动。
逾期未按上述要求签署《承诺书》、填报贩卖联络信息并指定当局采购固定联络人、性能参数填报不全或填报错误的,视为不接受《承诺书》内容和拒绝提供贩卖联络信息、产品信息,主动摒弃其产品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权利。
四、 “节能清单”涉及制造商和其他相干当事人对“节能清单”内容有贰言的,请在2017年7月5日17:00前,以书面情势将贰言反馈至中国质量认证中间,并请同时通过电子邮件与财政部国库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珍爱司、中国质量认证中间联系。
五、 在当局采购运动中,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当局采购运动约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背《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干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进行反映。财政部经核实后,根据详细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给商举动纪录、停息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
六、 有关详细要求详见“细致事项”(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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