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类别和专业的国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的精神,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环境污染治理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质评定是针对会员单位开展的、立足于行业自律的自愿性第三方评定活动,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相关单位提供环境污染治理的能力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采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资质包括: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物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的总体设计、工艺设计、工程配套的设备设计生产(不包括压力容器、放射性废物处理等国家明确要求资质的设计)及环保工程的建设和调试。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经评定合格后,颁发《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五条 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及《资质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的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证书类别、等级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资质证书》分五个类别,每个类别中分若干专业(类别和专业见附件1)
1、水污染治理及各废水专业;
2、大气污染治理及各废气专业;
3、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及各固体废物专业(危险废弃物需持危废许可证);
4、物理污染治理及各专业;
5、生态修复及各专业。
第八条《资质证书》分甲级、乙级、专项、临时四个等级。
第九条持《资质证书》的单位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业务。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接规模不受限制的相关专业类别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接项目投资额2000 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持专项资质的单位可承接专项范围内项目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规模的污染治理业务。持临时资质的单位可承接项目投资额500 万元以下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和评定
第十条申领《资质证书》的评定程序
在协会网站(http://www.sdepi.org.cn)下载并如实填写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初审并确认受理申请、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与综合评定、发放证书。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条件
1、独立法人,具有营业执照,社会信誉良好。
2、具有相应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人员(见附件2)、办公条件和设计、管理能力。
3、具有相应等级的环境污染治理业绩。
第十二条申报
1、申报单位对照《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申请条件》(见附件
2),确定申报类别、级别,并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见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聘任书等复印件。申请增加专业类别资质证书的,每增加一类,应增加不少于2 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1 名。
(5)技术装备和实验室的能力证明。
(6)资格标准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工程项目合同、方案、主要图纸、用户意见、项目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报告。其中,申报临时资质证书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
人员个人业绩表及相应业绩材料。
(7)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8)已领取的各类工程设计证书,咨询评估证书,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设计获奖项目证书,国家、省、市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评定的奖项或国家专利等复印件。
(9)山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10)其他相关文件(申报危险废物、医疗废弃物治理资质需提供许可证)。
2、材料装订:《申请表》与其他附件材料按顺序分别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3、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光盘)。
第十三条初审与核查
协会对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初次申报或资质升级的申报单位,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有: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主要技术人员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原件,申报已完成项目的合同、技术方案、主要图纸、监测报告、验收报告等原件,并查验工程业绩现场。
第十四条 协会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资料、初审意见及核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五条 协会向经评定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颁发《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公示。
第十六条省外来鲁从事环境污染治理业务的单位,申报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证书需填写《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省级及以上行政部门或环保产业协会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供查验)。
第四章《资质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条甲级、乙级、专项《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办公地点、通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的三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见附
件4)。
第十九条《资质证书》到期后作废。需更换新证的单位可于有效期前3 个月申请复评,需填写《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表》,并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的污染治理业绩(包括合同、监测报告、验收报告及用户意见等)。对持临时证书的单位,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承接相关污染治理业务,不再受理复评申请。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限于持证单位使用,禁止转借、转让和挂靠。
第二十一条持《资质证书》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申报单位采用欺骗、隐瞒、提供假资料等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一经发现,注销其《资质证书》,且两年内不受理其污染治理资质评定申请。
2、转借、转让、挂靠和涂改《资质证书》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的处罚,情况严重的注销其《资质证书》。
3、持证单位所承接的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定的,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包括造成污染事故),注销《资质证书》。
山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资质类别和专业
专业类型 | 专业内容 |
水污染防治 |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电力、采矿、建材、冶金、食品、造纸、纺织印染、化工医药、重金属、电镀、医疗废水及垃圾渗滤液等),畜禽养殖废水,中水回用,餐饮业油水分离,船舶污水 |
大气污染防治 | 烟尘,工业粉尘,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机废气, 有机废气,餐饮业油烟,室内空气净化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 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工业污染土壤修复,污泥, 农林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医疗废弃物 |
物理污染防治 | 噪声,震动,电磁污染 |
生态污染修复 | 污染水体,农用污染土壤,湿地,矿山修复,石漠化整治 |
注:*部分必须持国家特批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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